Page 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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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
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
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
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
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
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
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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