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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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


             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


             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


             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


             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


             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


             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


             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


             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


             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


             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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