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6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


             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


             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


             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上述第三


             条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


             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中央企业印发通报。


                    第五条    有关中央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


             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


             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


             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94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