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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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
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
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
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上述第三
条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
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中央企业印发通报。
第五条 有关中央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
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
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
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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