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四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
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中央企业存在的重
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
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中央
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
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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