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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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函。


                    第五条    有关中央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


             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


             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


             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

             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对照


             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 10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


             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


             当正式向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


             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

             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巡视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定


             期向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


             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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