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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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条  有关中央企业在收到通报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


             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有关中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


             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


             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有关中央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

             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


             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有关中央企业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巡视巡察应当将通


             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


             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中央企业


             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中央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


             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


             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各中央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


             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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