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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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二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


             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中央企业存在的


             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


             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


             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


             改的中央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


             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


             开展对中央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


             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


             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中


             央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中


             央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中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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