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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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


             特定中央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中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


             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

             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


             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


             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


             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


             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


             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上述第三


             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


             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办公厅函件形式向有关中央企业印发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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