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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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

             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


             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


             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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