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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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4.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实施激励方案时,企业应如

             何操作?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


             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需要终止


             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


             会说明情况。


                    35.《办法》与之前的激励文件如何有效衔接?


                    答:《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


             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

             施方法>的通知》(财企〔2010〕8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11〕1 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


             施期满后,统一按《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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