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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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


             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


             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

             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


             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


             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


             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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