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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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
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
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
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
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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