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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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
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
划转股权或资产等,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涉
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土地处置支持政策。
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处置事项,按照《国
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82 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对拟混改企业提
出的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申请,将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
划手续。拟混改企业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批准,
可根据行业和改革需要,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授权经营和保留规划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
划确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
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涉及因实
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
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
排工业用地;涉及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
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较强探索性和挑战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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