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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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


             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

             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


             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


             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


             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


             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

             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


             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


             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


             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


             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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