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80

第一篇 法律、法规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


             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


             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


             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


             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

             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


             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


             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6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