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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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
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
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
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
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
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
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
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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