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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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当在本企
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
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
改革原则,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方案制订。经研究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制
订具体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必要
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三)内部决策。改革方案制订后,应当按照中央企业“三重一
大”决策机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
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方案审批。改革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本规定
履行相应审核批准程序。
(五)组织实施。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革方案推动具体工作,做
好改革组织动员,规范开展审计、资产评估,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
制度,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及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中央企业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应当立足企业功能定位
和发展战略,根据《意见》明确的不同类别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原则,确定改革的内容、目标、途径等。改革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
本情况,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改革措施,
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
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方案要重点明确企业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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