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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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


             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


             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


             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


             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

             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


             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


             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


             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


             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


             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

             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


             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


             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


             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


             《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


             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


             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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