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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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


             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其余价款应当由


             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


             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


             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


             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


             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


             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

             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


             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


             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


             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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