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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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有企业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
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
有资本的,应在项目企业章程或合同中明确非国有股东持股主体发
生变化时,国有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
(十五)积极探索优先股、特殊管理股等股权模式。为鼓励国有
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为优先股,不
参与项目企业具体决策,但在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具有优
先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在新闻出版传媒等少数特定领域
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
否决权,保障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
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涉及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
史遗留问题的,应当在有关引资公告中予以说明。依照合同约定,项
目收益可优先用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完善支持政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涉及
的土地资产,应按照“产权清晰、估价准确、处置规范”的原则经营
管理。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生产经营性土地
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从维护税
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出发,落实有关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
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实物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税收
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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