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5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
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
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
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
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
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
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
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
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
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
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
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