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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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
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
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
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
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
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
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
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
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
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
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
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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