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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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会评价、投资锁定期等进行核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引入的非国
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并具有支持项目持续发展的意愿和实力。对于以实物、土地使用权、
产权、版权、技术等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非国有资本,要依
法对投资主体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以及
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不得在参与主体资质条件中单独对非
国有资本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强化项目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引入非国有资本项
目的投资管理制度。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企业发展战
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
东会、董事会作出决策,并签字存档;应与参与方通过项目企业章程
或合同,对可能涉及的经营管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等
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
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
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切实加强监管。对新设项目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按照
其功能定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
有效性,依法加强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合法合规性的监管。完善企
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
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发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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