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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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十三、因增资导致集团(控股)公司对被增资企业失去实际控制


             权的,被增资企业名称中不宜再使用集团(控股)公司名称中所含的


             字号。


                    十四、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增资扩股行为


             的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十五、国有金融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选择增资方

             式、有效管理增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及高


             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金融企业增资监督管


             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进行批准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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