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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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


             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


             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年度评价,将境外投资管理作为经营

             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定期报告和公布。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


             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


             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


             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

             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


             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


             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


             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


             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


             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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