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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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
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
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
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
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
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等有关规
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
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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