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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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
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
三季度终了次月 10 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
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
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
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境外投资
分析情况。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
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
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
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
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
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
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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