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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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


             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


             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


             值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


             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

             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


             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


             过二级。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


             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


             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

             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


             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


             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


             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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