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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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


             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央企业应当


             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


             投资计划,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


             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

             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


             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


             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


             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


             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


             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


             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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