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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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4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 35 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 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7 年 1 月 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


             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 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


             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


             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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