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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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4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 35 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 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7 年 1 月 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
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 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
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
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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