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50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8、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6〕41 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


             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


             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


             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


             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

             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


             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


             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


             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


             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49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