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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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8、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6〕41 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
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
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
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
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
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
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
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
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
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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