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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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中央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


             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


             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国资委备案。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中央企业备


             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

             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个别临时业务中确


             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


             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


             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


             更换。


                    六、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中央企业

             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


             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国资委


             通告各中央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央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


             执行。国资委定期对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


             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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