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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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7、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




                                                 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11〕68 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


             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


             以下意见: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


             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


             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


             系。


                    二、中央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

             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


             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


             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


             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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