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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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求。


                    第九条           评估报告需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独立提出意见。国


             资委组织专家与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交换意见,被审核企业


             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就专家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企业


             的解释和说明达不到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将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国资委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

             关中介机构对评估、审计、土地、矿业权等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并将


             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答复意见及经修改的评估报


             告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核准要求的,国资


             委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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