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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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价值评估中,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范围是否包括了


             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以及明确的未来权利、义务(负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探矿权、


             采矿权等。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或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未来义务


             及或有事项等是否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进


             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应当关注评


             估报告是否列明了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


             的价值类型,应当关注其选择理由和选取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基准日,应当关注评估基准


             日的选择是否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


             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


             大影响时,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时,应当关


             注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


             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


             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


             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依据,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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