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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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章  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


             〔2011〕68 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


             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

             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


             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


             查。


                    第五条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


             准日起 9 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


             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


             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


             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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