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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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章 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
〔2011〕68 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
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
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
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
查。
第五条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
准日起 9 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
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
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
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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