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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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隐匿或遗漏。
第十八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方法,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方
法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评估过程
中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时,对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采用了
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了选取每种评估方法的
理由和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使用收益法评估的,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资产、财务情况的分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对被
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
常和偶然性的收入和支出等进行了合理调整;是否对被评估企业的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合理判断资产、债务、
经营业务配置的有效性,划分与收益存在直接相关性的资产、债务情
况。对于不能或不需归集的,是否单独进行评估。
(二)收益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根据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
收益情况等选择了恰当的收益模型,对应的折现率确定过程和依据
是否合理。在确定收益预测期间时,是否合理考虑被评估企业经营状
况和发展前景,及其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
企业经营期限及主要产品的经济寿命年限等,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
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是否合理预测了相关参数,如被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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