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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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


             持有单位)概况,应当关注是否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


             (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要说明,是否反映了近


             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披露

             了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目的,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


             是否清晰、明确地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


             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当关注


             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关注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


             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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