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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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
持有单位)概况,应当关注是否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
(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要说明,是否反映了近
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披露
了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目的,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
是否清晰、明确地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
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当关注
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关注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
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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