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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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1.对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资料不完整、经济行为有瑕疵等情形,


             企业是否已经补充完善。


                    2.对评估机构未履行必要程序,通过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大量问


             题,影响评估结论的,企业和评估机构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二)企业是否通过内部审核论证,对未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但可


             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与评估机构沟通确定是否须在

             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对于不宜在报告中披露的,企业是否形成了专


             项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应当对照《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定,关注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


             范、清晰。应当关注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


             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是否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关注《企业关于


             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已经由评估委托方单位负责人


             和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

             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报告附件,应当关注附件


             是否齐全,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是否清晰、完整,相


             关内容是否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评估机构


             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关注资产评估项目


             的评估委托方式是否合规,签署内容是否完整,经济行为与评估报告


             披露内容是否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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