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8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


             诺函。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


             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2〕201 号),及时将项目基


             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开

             展审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备案管理单位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


             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


             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


             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备


             案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复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第九条           备案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


             准则,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


             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47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