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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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产权〔2009〕9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
央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
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
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
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
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
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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