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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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产权〔2009〕9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


             央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


             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


             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


             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


             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


             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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