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做好档案管理、登记数据汇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 益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 与实际情形严重不符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 本地区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