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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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主要经营场所改变的;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
(四)经营范围改变的;
(五)认缴出资额改变的;
(六)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
缴出资比例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解散、清算并注销的;
(二)因出资企业转让财产份额、退伙或出资企业性质改变等导
致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第二条登记要求的。
第八条 出资企业负责填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权益
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
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完成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报送相关信息。多个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各出资企
业分别进行登记。
第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
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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