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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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


             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


             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为第一大股东,


             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


             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


                    第五条  占有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


                    (六)合伙人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


             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


                    (七)对外投资情况(如有),包括投资标的名称、统一信用编


             码、所属行业、投资额、投资比例等;


                    (八)合伙协议;


                    (九)其他需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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