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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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

             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

             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

             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

             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
                           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对其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年度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

             果书面报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


             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

             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档案管理检查的重点是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

             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产权


             登记检查时可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

             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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