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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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
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
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
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
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
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对其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年度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
果书面报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
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
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档案管理检查的重点是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
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产权
登记检查时可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
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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