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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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企业级次”按照企业所在的国家出资企


             业的产权级次对应填写,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持


             股的境外企业为二级,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设立的


             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


             并填写“注册目的”和“存续时限”。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


             为持股的境外企业,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


             标注,并对应填写“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不含参股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按照境内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

             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各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


             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


             列资料。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合规性资


             料目录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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