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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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企业级次”按照企业所在的国家出资企
业的产权级次对应填写,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持
股的境外企业为二级,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设立的
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
并填写“注册目的”和“存续时限”。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
为持股的境外企业,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
标注,并对应填写“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不含参股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按照境内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
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各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
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
列资料。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合规性资
料目录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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