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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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决定产权登记表的发放方式,采用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发放方式的,
按照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
记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注册资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开
办资金”填写;事业单位出资人的“实缴资本”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报
表“固定资产基金”中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部分和“周转金”中属于
无需偿还的部分加总填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企业级次”按照其所在国家出资企业的管
理层级对应填写,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国家出资企业直接管理的事
业单位为二级,依次类推;事业单位“出资人名称”按照直接对其履
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名称填写。
第四章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是指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
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
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
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涉及金额的登记指标应当分别按
照外币和人民币填写,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应当按照相关经济行
为发生时点的中间汇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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