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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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


             进行。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


             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

             简称为: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


             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不


             足 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 50%

             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


             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


             人”;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


             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所称“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


             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按照


             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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