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2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
进行。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
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
简称为: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
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不
足 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 50%
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
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
人”;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
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所称“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
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按照
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