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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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章  产权登记管理程序


                    第六条  国有控制出资人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


             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


             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


             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

             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有控制出资人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


             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国家出


             资企业。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


             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

             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专用章,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


             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


             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


             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


             要求的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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