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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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


             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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