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 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