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25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


             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


             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


             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


             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


             办理产权登记。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


             记信息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

             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


             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核发


             产权登记表。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


             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




                                                             40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